上海地铁口现房总价45万?到现场后购房者傻眼背后还有更深套路
时间:2025-05-13 08:4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73

  针对短视频博主通过发布虚构的“低价好房”信息来吸引客户这一行为,《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部副主任刘廷彦律师表示,根据广告法第四条及第二十八条,虚构房源存在、伪造价格、夸大装修标准等行为,若具有商业推广性质,构成虚假广告。同时,以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后推销其他房源,涉嫌欺诈,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已有中介因类似行为被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虚假广告罪。若博主以虚假房源为诱饵,诱导用户支付“带看费”或其他费用后失联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民事欺诈;若涉案金额较大(如超3000元),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

  奉贤区城管执法局在巡查中发现,某平台存在“上海总价39万独立产证”等不实房源信息。涉案公司员工申某从网络下载无关房屋素材,剪辑拼接制作20余条虚假房源视频,配以“不限购”“超低价”等误导性标题发布,单条视频播放量超7.3万次,骗取51名用户私信咨询。通过私信获取用户联系方式后,谎称“房源已售”,转而推销高价真实房源,从中抽佣分成,谋取非法利益。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告诉法治网记者,短视频博主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后倒卖中介的行为,明显为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博主获取个人信息后进行倒卖,如个人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倒卖所得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何实现对短视频平台房产类内容发布的有效监管?尹玉律师从平台治理的角度提出建议。她认为,应当立法明确平台的审查义务,平台应当建立更严格的房地产短视频审核机制。强制要求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实名并认证个人资质,如上传中介执照、从业证书等;同时要求上传有关房产信息的证明文件,如房产实拍图、房产地理位置、房地产开发等信息并显示于视频发布页面,未认证提供者不允许发布广告或予以下架。此外,立法还应明确平台的监管义务。平台应当建立虚假信息、虚假广告举报投诉机制,对于举报投诉属实的广告应当要求发布者及时删除。如发布者不遵守平台规定,应当强制下架并删除账号处理。

  刘廷彦律师也提出,应推行“房源信息强制认证”制度,建立房源信息备案机制,确保线上展示与线下真实房源一致。平台可以利用AI识别技术,自动过滤虚假房源关键词(如“跳楼价”)和重复剪辑的图片视频。此外,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对虚假广告引流、个人信息倒卖等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从业资格、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在平台注册账号;鼓励短视频平台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推动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还应加大整治力度和监管力度,对于多次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的主体进行约谈、警告、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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