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规!各小区注意!
时间:2023-07-27 14: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70

  新《条例》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业主关注的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申请筹备、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等内容进行的细化。

  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委会组成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委会代为管理。

  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或者有违章搭建、破坏房屋外貌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

  鼓励和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业委会中建立党组织。

  业委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委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向业委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预收或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账目以及其他物业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造成为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布、公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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