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卫地铁十三号线开工了吗?发生了什么?
时间:2023-03-08 21: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47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财务人员在公司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很有可能会造成公司会计信息资料的失真,从而对管理和决策造成误导,进而导致公司及其本人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他山咨询将根据2022年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情况,归纳分析相关案件中财务人员受处罚的原因以及处罚轻重情况。

  根据他山咨询统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22年作出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处罚决定案例中,有65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共87名财务人员收到行政处罚,12名财务人员被市场禁入。

  在上述涉及信息披露违法的案件中,除财务总监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外,个别案例中,公司财务主管、财务经理以及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控股股东财务负责人也同时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如PQKJ(600614)、CXGF(600078)、SLJM(002426)、WLGF(600532)等。《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人员,监管机构认定其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给予处罚的,应当证明被处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实际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并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二)组织、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2021年,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例中,有49家公司(包括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司)共69名财务人员被处罚。2022年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及涉及的财务人员数量较2021年均有所增加。

  对JZD(002470)时任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李某国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部经理、财务中心总监唐某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对TSXY(600145)时为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黄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CXGF(600078)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花某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控股股东CXJT时任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周某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及披露重大事件风险事项存在重大遗漏等

  经查明,TSXY虚增保理业务营业收入、虚增贸易收入、虚增物业费收入以及虚增租金抵账收入,导致虚增2018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利润总额129.11万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100%、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24%;虚增2019年度营业收入572.36万元、营业外收入7,590万元、利润总额7,924.82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的55.13%、253.78%。追溯调整后,TSXY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2019年由盈转亏,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5月24日,TSXY子公司HZY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约定对喀什开源市场进行规划调整并重新开发。协议涉及的喀什开源市场资产总额为80,358.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2.36%。根据《调整开发协议》,如果HZY 2020年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如HZY原产权证书办理了抵押手续,应该在2020年7月20日内办理解抵押手续。TSXY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2020年8月28日,TSXY在2019年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对《调整开发协议》和开源市场拆迁事项进行了部分披露,但TSXY未将协议中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HZY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等风险事项予以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兼任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黄某在TSXY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及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且已多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及采取了10年市场禁入措施,其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的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800万元);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黄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020年,CXGF与控股股东CXJT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375,391.23万元,资金占用方式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是CXGF通过电汇划转、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给供应商,然后由供应商直接支付或通过第三方等单位支付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302,248.62万元;二是CXGF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贷款,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70,700万元;三是CXGF代控股股东关联方偿还债务,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计2,442.61万元。CXGF未及时披露上述非经营资金占用情况,并在经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监管问询后,仅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对CXGF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按规定在2020年中期报告和相关临时报告中予以披露。

  2021年4月10日之前,控股股东CXJT隐瞒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导致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31期间,CXGF有4起诉讼、仲裁累计涉案金额8,418.24万元,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周某明作为时任控股股东董事、副总裁、财务部部长,全面负责控股股东及CXGF财务工作,贯彻落实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裁李某安排,组织、实施了资金周转事宜,并具体协调控股股东及CXGF财务部人员按照其指示进行资金划转,为控股股东对CXGF从事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周某明处以100万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周某明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花某云作为时任控股股东财务部副部长、CXGF董事兼财务总监,具体协调控股股东及CXGF财务部人员进行资金划转,组织、实施了CXGF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对重大诉讼的披露情况予以关注,也未进行讨论或质疑,未能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了2020年中报、2020年年报、相关临时报告内容线年中报重大遗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2020年年报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花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花某云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按照新《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是5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顶格处罚是200万元。新《证券法》实施前发生并且在新《证券法》实施前已终结的违规行为,适用2005年《证券法》。按照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顶格处罚是6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责任人的顶格处罚是30万元。

  在87名被处罚的财务人员中,共有7人被处以顶格罚款,涉及6家公司,分别为:SLJM(002426)时任子公司财务总监郭某杰,SWG(833266)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某,YJGS(300064)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某伟,CYNM(002477)时任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杨某红,PQKJ(600614)时任财务总监孙某桐,时任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部长宋某云,SDJT(600734)时任财务负责人庄某。

  为满足控股股东JSJTZ资金需求,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SWG实际控制人林某安排时任SWG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某以实施委托理财名义,通过基金公司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77亿元,其中2021年度占用资金1.22亿元,2022年1月至3月占用资金1.55亿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审理日已归还占用资金0.2亿元,未归还占用资金2.57亿元。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林某安排贺某以开展票据贴现业务名义,先后将SWG银行承兑汇票78,764,377.04元背书给3家机构,但3家机构并未将贴现资金转给SWG,而是转给了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控股股东以占用贴现资金的方式实际占用了SWG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2021年度占用67,115,237.50元,归还39,061,315.34元,2022年1月份占用11,649,139.54元,归还39,703,061.70元。截至2022年7月19日审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据已全部归还。

  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南监管局决定对贺某处以200万元罚款【顶格】。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6至2018年,CYNM通过虚假股权、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相关收益的资金来源于实际控制人侯某控制账户,通过虚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同时,2016年CYNM处置子公司股权的处置款部分来源于上市公司自身,形成自我交易,CYNM通过上述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其中,2016年度,CYNM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虚假处置子公司股权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127,303,166.81元;2017年度,CYNM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356,631,580.37元;2018年度,CYNM通过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和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的手段虚增利润总额118,447,533.15元。

  2016年至2018年,CYNM虚假股权投资部分资金实际流入实际控制人侯某控制或使用的账户,虚假股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来源于侯某控制或使用的账户,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实际流入侯某控制账户,虚假债权投资资金偿还来自于侯某控制账户,虚假债权投资确认收益资金来源于侯某控制账户,借款被转入侯某控制或使用账户,向侯某出售子公司股权,上述行为均构成与实际控制人侯某的关联交易,CYNM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同时,CYNM未将其以债务人身份发生的借款计入财务报表,导致《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少计负债,存在虚假记载。

  是《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某红予以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顶格】;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杨某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虚假记载的常见手段和方式包括:虚增资产和漏记负债、虚构经营收入、透支未来收入、隐瞒当期收入、低估成本、费用性支出资本化等方式影响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隐瞒重大事项却承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构成非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等。据他山咨询统计,2022年财务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案例中共有30家公司涉及虚假记载,其中7名财务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从处罚数量和处罚程度上来看虚假记载的是大多数财务人员的高频违规点,典型违规情况包括:

  上述期间内,BXJT全资下属公司通过天津衡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鸿泰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瑞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中转资金的方式,与TYJT及其子公司发生采购商品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半年度报告期内发生采购商品关联交易68,125.1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19%;2018年年度报告期内发生采购关联交易120,108.62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73%。

  知悉BXJT与TYJT之间的关联关系,签字确认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但未勤勉尽责,是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乔某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可以从轻处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乔某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②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③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⑤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未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2018年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全年累计占用DSXC资金9,300万元,当年归还4,300万元,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2019年控股股东子公司全年累计占用DSXC资金25,000万元,当年归还20,000万元,期末余额为10,000万元。2020年控股股东子公司全年累计占用DSXC资金52,535万元,当年归还57,535万元,期末余额为5,000万元。2021年1月1日至3月2日,控股股东子公司累计占用DSXC资金38,000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全部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均已归还。

  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并故意隐瞒公司实际资金流向,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DSXC时任财务总监宋某春、财务总监李某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对韦某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对宋某春、李某给予警告,并各处以70万元罚款。

  2018年,HHJC为HHJT等关联方提供31笔关联担保,担保金额148.14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23.64亿元)的34.97%,其中13笔关联担保迟至2021年1月30日才首次披露。2019年,HHJC为HHJT等关联方提供8笔关联担保,担保金额36.9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7.70亿元)的10.05%,其中2笔关联担保迟至2021年1月30日才首次披露。2020年3月,HHJC为关联方HHSY提供1笔担保,担保金额1.0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80.33亿元)的0.38%。综上,2018年至2020年,HHJC未及时披露40笔关联担保,累计金额达186.16亿元。同时,HHJC亦未按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情况。

  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针对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的HHJC的上述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邢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同时,针对2020年7月至12月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行为,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邢某红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针对尚某旭、刘某键的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③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④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⑤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JZHT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1年8月,公司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公司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92.92%。公司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

  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吴某肖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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