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重庆8岁男童小博在上学途中,被一独居农户喂养的3条狗撕咬受伤,最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狗的主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当地警方控制。
该男童被狗咬伤致死,狗主人首先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说,在本次事故中男童被其饲养的狗咬伤致死,狗主人应当承担本次事件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发生“狗咬人”事件是由于“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男童存在逗狗行为,才导致其被3条狗撕咬的情况出现,那么该损害就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次事件中的狗主人可能会减轻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这三条狗本身就是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不论该男童是否存重大过错,狗主人都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中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据相关报道,该独居农户饲养的3条并未拴绳,因为疏于管理,才导致狗咬伤该男童致死的情况出现。其实在《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而且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犬只攻击他人。这么看来,该农户就存在违反相关条例的可能性。
其次,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指出,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本次事件中,如果狗主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即由于其疏忽大意没有给其的3条狗拴绳才导致狗跑出来,导致了将人咬伤致死的结果出现,侵犯了男童的生命权,那么其行为便可能满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生过类似案例,比如河北省的徐某某饲养了6只“杜高”猎犬,刘某某路过时猎犬从犬舍铁门挤出,将刘某某咬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失,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在本案中的“独居农户”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审理认定。
总之,养犬是您的权利,但是也要履行文明养犬的义务,如果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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