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5-01-29 07:20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85

  二、人员管理方面,未设置专门从事信息披露和内部稽核的岗位,基金托管业务部门无专门从事信息披露的人员;个别核心业务岗位人员不具备2年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三、投资监督方面,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不完善;投资监督系统岗位功能设定不规范;针对个别所托管基金,未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等实施有效监督。

  以上事实有《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收集的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行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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