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存续期间,于2019年4月9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2020年1月7日变更了公司股东,上述变更发生后,你公司未按基金业协会相关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基本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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