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吹面不寒杨柳风的上一句具体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7-05 20: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33

  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还违反限高令,购买汽车,借用他人微信走账,企图瞒天过海。连城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违反限高令并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被判处刑罚。

  曹某与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城法院判决曹某应赔偿吴某十余万元。因曹某未支付赔偿款,吴某向连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曹某仍未支付赔偿款,被连城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中,曹某违反限制消费令自行购置汽车用于日常出行且因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被法院冻结,为逃避执行,借用他人名下微信进行交易,交易金额达数十万元。连城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违反限制消费令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且借用他人名下微信账户大额走账,曹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对其判处拘役。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中,曹某明知尚未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违反限制消费令购置车辆和借用他人微信账户大额走账,该消极履行、蓄意逃避执行的行为符合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的情形,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提醒,每一个被执行人都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要心存侥幸,导致民事纠纷演变成刑事犯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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