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路口未减速引发事故负全责
时间:2024-06-29 14:0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14

  2024年5月17日18时04分许,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灵武市民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灵州大道环形路口处驶入环岛时,车辆前部与沿灵州大道由西向东驶出环形路口的代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前部刮撞,造成代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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