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号的发布下,我们了解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王一新、孙飚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陆伟伟辞去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那么,人大代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任职资格呢?根据代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代表职务有暂时停止执行和终止两种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这两种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第四十九条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代表资格终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在中国,代表辞职是指人大代表在任职期间自动请求终止自己代表职务的行为。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法定的任期为5年,自人大代表被依法选出并被确定代表资格有效之日起,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止。在代表任期内,有几种原因可能导致代表辞去职务,如工作调动、因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由于违法、失职引咎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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