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少年性侵13岁女孩母亲两次暗中下药致女孩昏迷儿子才得逞
时间:2023-09-19 08:14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62

  “他们是情投意合的,我儿子也才15岁,年纪相仿,你们要是实在介意,可以让你闺女嫁给我儿子,我们家会对她负责的!”

  因为在学校经常能看到一些男生和女生出双入对,这让她对恋爱之事充满了好奇,当然对于恋爱之事也是有一些隐隐的期待。

  早早写完暑假作业的小刘整天无所事事,也不是农忙的时候也不用帮家里干活。正巧那时聊天软件大火,网上交友成为新的交友方式。小刘每天也都与朋友们在网上聊得不亦乐乎。

  小刘被匡某的风趣幽默深深的吸引,同时当听到匡某小时候经常遭受别人的打骂而为他不幸的童年感到忧伤。

  此时小刘根本不懂得恋爱是什么,然而在匡某的不断要求下,小刘同意了两个人的恋爱关系。小刘也初步了解到恋爱原来就是既有点甜蜜又有些害羞的感觉。

  小刘想着去镇里玩一下顺便见一见网恋的男朋友。毕竟是第一次见网友,小刘内心也是有一些害怕于是叫上了同村好友小婷陪自己一起去镇上。

  匡某提议先去找个地方喝点东西,于是三人就在一处饮品店点了几杯饮品坐着聊起了天,尴尬气氛也在他们的聊天中慢慢消散。

  匡某的母亲仿佛知道中午会有客人来做了一桌子的菜,也好像知道小刘与匡某的关系特殊,在吃饭时不停的为小刘夹菜,这让小刘心里也是十分的开心。

  吃完饭后匡某提议再带着二人出去玩一会,下午三人又找地方一起玩了一下午。眼看天色见黑,小婷急忙提醒小刘天快黑了该回家了。

  匡某听到后显得特别着急的说道:“也到晚上吃饭的时间了,你们两个在我家吃完饭再回去吧,也不差这么一会了,现在往回走等到了家,家里人都吃完饭了,还不如在我家吃完再回去。”

  此时又想起匡某的母亲对自己的态度特别好,就告诉小婷,让小婷先回去,自己在匡某家吃完饭就回去。

  拗不过小刘的小婷只能自己先行回家。匡某带着小刘向匡某家走去,回到家中匡某的母亲看到匡某领着小刘回来了显得欣喜不已,急忙开始为二人准备饭菜。

  谁料吃完饭后小刘突然感觉自己特别的困,还浑身没有力气,她以为是今天太累了也没多想,坐在沙发上没一会就睡着了。

  再醒来时已经是第二天了,小刘一睁眼就感觉自己的头特别疼,并且下体还有点不舒服的感觉,而且自己还躺在匡某的床上。

  匡某说小刘昨天可能是太累了吃完饭没一会就在沙发上睡着了,怎么叫也叫不醒,因此就把小刘放在了床上。

  起来后小刘想赶紧回家,因为一晚上没有回去家里也不知道,但此时是匡某又说道已经马上到中午了,匡某的母亲已经做好了饭等吃完饭再回去也不迟。

  小刘想想也是就同意吃了饭再回去,匡某的母亲还是跟昨天晚上一样,做好了饭菜就说有朋友叫自己出去吃饭就离开了,又剩下了小刘跟匡某,小刘此时只想赶紧吃完饭赶紧回家。

  再醒来时,下体传来一阵一阵的痛楚,并且自己的衣服都已经被脱了,小刘这次终于意识到自己被强奸了。

  匡某一直阻挡小刘离开,匡某的母亲也在不停的劝小刘留下来,并且承诺小刘想要什么就给小刘买什么,小刘此时一心就想着回家,但是一个小女孩哪能抵抗过两个人。

  小刘的家人在听到小刘被匡某玷污了之后立马选择了报警,警察很快到达事发现场,随即控制住了匡某和他的妈妈。

  此案一出,众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表示匡某的母亲在明明知道两个都是未成年的孩子,却还放纵并协助自己的儿子对小刘进行伤害,对于匡某的母亲一定要严惩。

  同时也有人表示一个年仅13岁的女孩子竟然被网友侵害,遭受了难以想象的伤害。作为女孩子,需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轻易相信网友。

  同时还规定,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无论是否幼女同意无论是否使用暴力手段都构成强奸罪,都应当从重处罚。

  然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般犯罪时不负刑事责任,可以适用教育、戒治措施。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的处理 针对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和情况,采取一系列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并且由于刘某只有十三周岁属于幼女因此应当对匡某加重处罚,由于匡某还是未成年因此法院在审判时还需要从轻处罚。

  母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保护和教育的责任,但是刘某的母亲却在本案中起到了帮助自己儿子犯罪的作用。

  间接正犯,是教唆行为的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的人犯罪,这时候不是教唆犯而变成间接正犯。因为只有他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教唆犯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那么就是主犯;如果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其次作用,那么就是从犯;如果教唆犯是被胁迫教唆他人犯罪的,那么就是胁从犯。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由于教唆人主观上具有教唆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教唆的行为,所以仍构成独立的教唆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母亲在儿子匡某想强奸刘某时,不但没有阻止匡某的行为,还为匡某提供帮助,在饭菜里下迷药导致刘某无法反抗。

  因此匡某的母亲在强奸行为中起到主要的作用,匡某与匡某的母亲构成共同犯罪,并且匡某的母亲应当是主犯,因此匡某的罪名应当是强奸罪,并且应当加重处罚。

  本案中,15岁少年侵害13岁女孩的行为涉嫌强奸犯罪,其母亲的默许和帮助也构成了一种犯罪行为。

  我们应当认识到未成年人强奸的严重性,并加强预防工作,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未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是不合法的,无论是否存在强奸行为。强奸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

  如果正在经历这种情况,应当立即寻求帮助。你可以与亲近的家人、朋友或者当地的儿童保护组织联系,他们可以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建议。也可以向当地的警察局报案,让他们介入调查。

  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长应当注重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加强对性教育和自我保护的培训。

  学校和社会也应承担起预防未成年人强奸的责任,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通过教育和宣传来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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