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严某不顾防火戒严期相关规定,在均溪镇上太村某山场开荒烧杂草,不慎引发该山场森林火灾。
发生森林火灾后,严某立即在山场打火并打电话通知家属及村干部至山场帮助打火,成功于当日晚19时扑灭山火。
鉴于犯罪嫌疑人严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承诺赔付扑火工资及森林火灾经济损失,并于3月13日先行支付了扑火工资,大田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25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林某不顾森林防火戒严期相关规定,在奇韬镇奇韬村某山场从事农事活动后,为在山场内开荒,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旱田内的杂草焚烧,不慎引发该山场森林火灾。
林某发现失火后,由于害怕被发现,选择逃跑至家中以逃避公安机关调查。经多方扑救,该山场森林火灾于当日晚18时被扑灭。
鉴于犯罪嫌疑人林某有多次犯罪前科,且在发生森林火灾后逃跑,未向公安机关投案,对发生的损失置之不理,大田县公安局于2023年3月6日对其依法刑事拘留,经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3月1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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