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去面馆吃面,一份19元钱,店家写着加面不加钱,万万没想到,女子加了4份面后,店家竟然和女子多收钱,女子相当的无语,便拍摄了视频发到网上,视频中可以看出,店家的价格表下面,确实写着“加面不加价”的宣传语。看到女子发布在网上的视频,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既然店家选择了“明码标价”,就应当“言而有信”,这种事后多收钱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契约精神,不值得提倡;也有网友表示,19元一碗的面,女子直接加了4份,明显店家会亏本,所以多收钱也无可厚非。
关于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具体到本案中,店家在价目表下面,标注加价不加面,其本质是通过这种方式,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所以店家的标语应当视为要约。
也就是说,女子在吃面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与店家达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即女子支付19元钱,店家按照要约的内容履行合同。
现在的情况是,女子在加了4份面后,店家就要多收钱,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所以女子可以拒绝支付。
2、《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就本案而言,店家通过加面不加价的宣传标语,吸引消费者进行交易,而后又变相的多收费,明显违背了上述规定。按照《价格法》第42的规定,可以对店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关于部分网友提出的,女子连吃4份面,是否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个人认为是不违反的。
首先,加面不加价是店家自主定价,并不存在重大误解、胁迫的情况,所以女子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店家加价不加面的宣传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吸引顾客的作用,效果类似于我们日常见的打折促销,可现在的情况是,店家通过低价吸引了顾客,却又不履行义务,明显存在过错。
最后,一起比较有争议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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