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1010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宝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崔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6,73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9,000,000股的74.990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1,4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5,334,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908%。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3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26,7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1,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26,7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1,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26,7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反对1,3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2019-2021年任期考核结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6,7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747%;反对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26,7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反对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7.1747%;反对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825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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